“暴走团”成“路霸”,健身不能成违法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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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丁家发
近日,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出现“暴走团”引发关注。有网友发布视频显示,在阳朔县十里画廊景区附近惊现多个“暴走团”,这些人无视交通规则、抢占非机动车道导致正常行驶的车辆无法按规定道路通行。实际上,“暴走团”由来已久,几年前还发生过“暴走团”抢占公路被撞一死两伤的事件。(8月23日《法制日报》)
当前,“暴走团”大量存在,不少“暴走团”出现占道、逆行、音响高分贝、不让路等情况,公众对此叫苦不迭。笔者认为,追求健康不能成为任何人违法的理由,“暴走团”成了“路霸”,法律不能惯着它,应当依法予以整治。
近年来,“暴走团”兴起,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们对于健康和健身的追求。随着生活节奏加快,人们对健康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,而暴走正是一种方便、经济且有益健康的运动方式。然而,“暴走团”普遍存在占道、逆行、音响高分贝、不让路的情况,俨然成为一个“路霸”。特别是在马路上“横行霸道”,无视交通法规与车争路,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,给行人和其他车辆带来安全隐患。而“暴走团”抢占公路被撞一死两伤的事件,并没有让一些“暴走团”警醒,他们依然我行我素,走在“违法”之路上。
道路是专供车辆、行人通行的地方,不是运动的场所。“暴走团”的占道暴走行为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,未经许可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。或许“暴走团”成员也懂法,但在法不责众的心理作用下,认为“人多力量大”,交警部门也拿他们没办法。而事实上,交通执法部门往往考虑“暴走团”为群体性活动,现场强制查处有可能引发恶性的群体性事件,大都对“暴走团”网开一面,甚至还为他们维持交通秩序,让他们安全通过,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“暴走团”的交通违法行为。
对于“暴走团”的占道违法行为,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,应给予相应的处罚,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;影响公共秩序的,公安部门也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行为构成犯罪的,依法可以根据犯罪行为性质及恶劣程度,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因此,为了消除安全隐患,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,也是为了保证“暴走团”成员的生命健康安全,相关执法部门就不能法不责众,有必要对“暴走团”依法整治,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,予以严厉的惩罚,该罚款的罚款,情节严重的,该拘留的拘留,才能打击其嚣张的气焰。
同时,政府部门也要反思,“暴走团”为何成为“路霸”?健身场地缺乏也许是原因之一。对此,各地政府部门应当有所作为,一方面,可以在城市开辟一些步行道或不影响交通的场地,供市民和“暴走团”开展健身活动;另一方面,加以合理的教育和引导,并提供更多的锻炼器材和运动场地,让“暴走团”成员能通过其他的方式来锻炼身体。总之,要堵疏结合、多管齐下,让“暴走团”尽快走上“合法”的健康之路。